厚街黑老大夫妻被判没收财产1000万元!17人一审获刑
当“黑社会”老大
现年46岁的安徽籍男子于刚及其妻子潘静通过在东莞市厚街镇设立公司,纠集多名不法分子。经过多年发展,逐步形成了以于刚为组织、领导者,潘静为组织者,潘亚军、庞志强、庞治法为积极参与的骨干成员,于建彪、潘亚彬、杨俊福、孙传亮、冯大坤、高松、韩全昌、李行万、陈义兰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厚街镇为非作恶,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厚街镇的社会经济秩序。
2013年5月至2016年12月,于刚、潘静先后在东莞市厚街镇宝屯村投资设立了东莞市德诚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德诚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居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其中,东莞市德诚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德诚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德诚公司)的工作人员完全重合。
从2013年开始,于刚、潘静以上述公司为依托,先后纠集被告人潘亚军(系潘静的侄子)、陈义兰(系潘静的侄媳、潘亚军的妻子)、潘亚彬(系潘静的侄子)、高松(系潘静的外甥)、高玲(系潘静的外甥女)、于建彪(系于刚的侄子)、庞治法(系于刚的老乡)、庞志强(系潘静的外甥)、孙传亮(系于刚的老乡)、杨俊福(系于刚的老乡)、韩全昌(系于刚的朋友)、李行万(系于刚的朋友)、冯大坤(系潘静的表侄)、于进伟(系于刚的哥哥)、郭明彦(系潘静的外甥女丈夫)等人进入上述公司,从事高利贷业务,牟取巨额经济利益。
为拉拢、控制团伙成员,被告人于刚除为团伙成员发放工资、福利、缴纳社保、提供交通、食宿、手机通讯等保障外,允许团伙成员被告人庞治法、庞志强、冯大坤、于建彪、潘亚彬等人投资入股德诚公司,享受分红利益。为确保于刚、潘静在德诚公司的地位,于刚与庞治法、于建彪、潘亚彬、庞志强、冯大坤等人签订《公司章程及入股保密协议》,上述协议明确约定,东莞市德诚企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为潘静,总经理、执行董事为于刚,潘亚军为董事,于刚、潘静所持股份占公司绝对控股权,两人所持股份又有一票否决权。上述协议还约定,东莞市德诚企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股东潘亚军所占股份实际出资人为潘静。
2.
高息放贷暴力催收
作恶多端
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被告人于刚、潘静先从方某璋、胡某、宋某均等人处募集资金,然后再以月息约3-10分的高额利息,以于刚、潘静以及被告人于建彪、陈义兰、庞治法、冯大坤、潘亚军、于进伟等人的名义放贷给经营资金存在困难的中小企业经营者,其中大部分为厚街镇鞋企。
为规避法律规定,保证放贷资金和利息能够及时收回,被告人于刚等人在跟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故意不填“还款日期”、“月利息”等项目。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于刚等人除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房子、汽车、支票、货物等财产或保证人),还在德诚公司内部专门成立巡逻组,对借贷企业的日常经营状况进行严密监视,一旦发现借贷企业存在开工不足、濒临破产等迹象,于刚就要求借贷人员立即清偿债务。
当借贷人员无力清偿债务时,于刚就指使被告人庞志强、庞治法、潘亚军、于建彪、潘亚彬、韩全昌、孙传亮、杨俊福、高玲、高松、李行万、冯大坤、于进伟、郭明彦等人将借款人(或者保证人)带到德诚公司或者附近酒店进行长时间看守(最长看守时间长达26天)、侮辱、殴打,逼迫借款人(或者保证人)向亲友筹集资金清偿债务。除上述手段外,于刚等人还采用跟踪贴靠、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拉闸限电等方式逼迫他人还款。
通过上述手段,以于刚、潘静为首的犯罪集团聚敛了巨额财富。经查,仅2013年12月1日至2017年8月9日,于刚、潘静与方某璋在德诚公司60号投资74376200元,获利(利润)17983899.8元;仅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于刚与宋某均、胡某在德诚公司62号累计投入2200万元,获利约(毛利润)9024473.73元;仅2018年,以于刚为首的犯罪集团(德诚公司)投资24819800元,获利(利润)约1000万元。
于刚犯罪集团为了攫取高利贷活动的暴利,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中实施非法拘禁13宗(吸收1宗故意伤害)、寻衅滋事2宗,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干扰了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生活;于刚犯罪集团在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时,因严重侵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多次触发警情,又由于于刚犯罪集团长期未得到打击,赵秀娟等多名被害人不敢通过正常途径举报、控告,甚至被迫离开厚街前往异地生活。
3.
17人一审获刑
黑老大夫妻判没收财产千万
2020年8月26日上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上述黑社会性质组织17人公开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刚作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潘静作为组织者,被告人潘亚军、庞志强、庞治法为积极参加的骨干成员,于建彪、潘亚彬、杨俊福、孙传亮、冯大坤、高松、韩全昌、李行万、陈义兰等人作为一般参与人员,上述人员结成稳定、人数较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将所获取的部分经济利益用于维系该犯罪组织的运转,并通过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在东莞市厚街镇称霸一方,影响重大,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其中,于刚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潘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应按其所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予以处罚;被告人潘亚军、庞志强、庞治法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该组织的骨干成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按照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于建彪、潘亚彬、杨俊福、孙传亮、冯大坤、高松、韩全昌、李行万、陈义兰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该组织的一般组成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均应按其所参与的犯罪予以处罚。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
遂作出判决↓↓
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于刚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0万元;
以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潘静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万元;
其他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80万元至5万元不等。
来源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东莞阳光网
图文编辑: 张龙责任编辑:张龙 监制:查能强